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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转裁判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婴儿能享受农村分配征地补偿款吗?-湛江大粤君

全部文章 admin 2018-07-29 25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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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婴儿能享受农村分配征地补偿款吗?-湛江大粤君


出生仅一个月的婴儿,因未能在村民代表会议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户籍登记蓝蓝路教主,被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近日,麻章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依法作出了判决李智峰。
案情回顾
全先生与何女士于2006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何女士迁户到夫家所在的甲村霸剑凌神,成为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2016年3月12日,儿子全某甲出生。
2014年4月,甲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2015年7月份,征地补偿款汇入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账户。2016年4月23日内伊组特,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对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决定,截至2016年4月23日止,在本村常住并持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可享受14000元征地补偿款。因全氏夫妇未在村集体会议决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为儿子办理户籍登记,姬云飞故甲村拒绝向全某甲分配该次征地补偿款。
全先生与甲村协商不下,遂于2017年1月10日诉至麻章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甲村村民小组共同支付给原告全某甲土地征用补偿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戴维。
法院判决
麻章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全某甲的父母均系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原告全某甲自出生时即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和承担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大逆转裁判但所作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将因违反《民法通则》第九条而无效。
本案中,原告全某甲在被告甲村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时已出生,自出生时起即具备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被告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方案认为原告全某甲未在2016年4月23日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为由而拒绝向原告全某甲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民法通则》第九条相抵触吕菁,于法无据。
再者,甲村村民小组没有依法登记,不具备处理本集体经济合作社事宜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本次征地补偿款是汇入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账户妮可里奇,并由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所作的会议决定应视为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承哈迷蚩担。故甲村村民小组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支付义务。
麻章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支付征地补偿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凝月诛仙,并驳回原告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当即自动履行义务,向原告全某甲支付了14000元征地补偿款。
法官说法
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原告全某甲虽是出生仅一个月的婴儿,但其自出生时即依法具备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民事权利,是否办理户籍登记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合法权利的因素。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决定集体内经济分配等事宜,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甲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全某甲未在村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日期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为由而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全某甲的合法权益。群众今后再遇到同类事情,可先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协商调解蛇妖斗,调解不成可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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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日报
编辑:吴雅琳